貫徹文化優先的決心
廖咸浩
文建會邱主委在貴報A九版,刊出宏文表達了他對樂生一案完整
的想法,開宗明義便指出,此案發展至今,「整個社會或許就是
一個共犯結構,很難只歸罪於哪個機關團體或哪些人」,並用一
連串的「如果」打散本案的責任歸屬。其中甚至還特別對學社運
團體有所指教,認為「樂生青年聯盟」之類學生、社運團體,不
是遲至二○○四年以後才成立」,否則,「當年工程單位豈能一
意孤行?」同時,文中也對文化人之介入以「旁觀者清/輕」譏
之,並以現任台北縣文化局長之不敢作為為例,指出事情之複雜
非升斗小民所能理解。對筆者卸任前毫無聲音,卸任後則「大聲
指責各級政府」,尤表不然。
筆者當然不是「突然英明起來」。九十三年時,「樂青」中我教
過的學生即已要求我直接介入,但當時因係蘇縣長主政,為避免
因藍綠而失焦(而不是怕丟官;我可以隨時走人這件事,當時的
馬市長非常清楚),我告以不宜出面,但我可在市府協調捷運局
,因此,本案雖非台北市文化局業務,我早就以文化人的身分介
入。期間曾有我個人出面及副市長主持之多次府內及府外協調。
當然在卸任前並未獲致理想的成果,也才會有今天直接介入的需
要。
邱主委以北縣朱局長之「不作為」解釋本案之複雜,看似諒解其
無力,但在其任上卻幾度行文要求其作為,邏輯上豈非前後矛盾
?而文建會做百分之九十的保存案,卻是為自己若需對樂生進行
文化資產身分確認時,需有實證基礎,以「避免加深院民與地方
的衝突」,「演變成無限期的爭議」,則不但是「先工程、再文
化」,更是「己所不欲,強施於人」了。而在台北縣府迫遷的公
告貼出後,文建會卻仍不願認定台北縣政府「無作為」,並根據
新文資法一○一條「逕予代行」,反而再次行文要求縣府有所作
為。如此反覆,原因何在?
其實,這個案子,就像許多看似文化與工程衝突的案子一樣,並
沒有那麼多的「如果」,完全看首長是否有實踐的決心。有決心
以文化為尊,文化就能有生機。以筆者在台北市政府三年九個月
的經驗,衝突都是假象,只要決策者有決心,工程要調整的彈性
非常的大。故本案之所以會搞到這步田地,真正原因,其實是邱
文所列諸多「如果」中的最後一個──如果「台北縣政府能不計
地方壓力,完成樂生院古蹟審議」。但此案九十三年樂生陳京川
院長即已申請文化資產鑑定,如果當時的台北縣蘇縣長有決心,
也不會再拖上三年。
今日,當相關資訊不再由官僚壟斷之後,工程與文化衝突、院民
與市民衝突的假象早已戳破,而且即使拖到了今天,事情也未複
雜到不可收拾的地步。捷運局北工處(及諸多其他單位,包括市
府的交通單位)也早就透露了可以分段通車到丹鳳(即樂生前一
站)的可能性。於今所缺者,就是決心了。
以北市為例,在文化業務中光是在文化資產保存上折衝所需的心
力,就已可累倒一個首長,因為北市案子多,開發與保存的衝突
也似乎隨時隨地會爆發。但在筆者任上從未因為為壓力而低頭(
所謂「處理寶藏巖事件受到批評」也不知何所指?)這正是因為
我堅持並貫徹文化優先的決心。因此,在市府內,捷運局也不過
是業務需與文化局協調的苦主之一而已。
其實文建會做出百分之九十的方案,對本案有其貢獻,但為德需
卒,不要怕壓力。筆者原先對文建會之建言,對事不對人,甚至
有替文建會解壓的意思。但既然主委感覺委屈,筆者深覺有必要
與主委分享文化首長的經驗:既來自學界者,無欲則剛;格調是
一個文化首長的生命,文化部門既是弱勢,首長就更應挺起腰桿
、舉起肩膀,先自重而人方重之,否則文化哪會有出頭天?與邱
主委共勉。
(作者為台灣大學外文系教授,曾任台北市文化局局長)
中國時報 2007.04.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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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May 03 Thu 2007 23:58
貫徹文化優先的決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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